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顺义区中医医院)始建于1985年11月,是顺义区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康复、养生、保健中心,是第一批“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医院先后被评为全国“爱婴医院”、北京市“东五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实训基地”、“北京市示范中药房”单位、“北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是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急诊医学分会理事单位及副会长成员单位。作为北京市首批“公立医院托管”改革试点单位,2013年11月,医院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托管。托管后,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加突出,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成绩显著,2015年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等级评审,获批成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并连续获得2015年和2016年中华中医药学会政策研究奖,还获得“改善医疗服务创新医院”、“改善医疗服务示范医院”、“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等荣誉称号。目前是顺义区首家三甲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和河北北方学院教学医院,是北京市东北部地区的中医医疗中心,服务半径涵盖周边京津冀地区。
医院拥有南、北两个院区,总建筑面积达2.83万平方米,编制床位450张,实际开放405张。年门诊服务量152.7万人次,年出院病人12971人次。现有临床科室30个、医技科室10个,拥有国家级农村重点专科1个、北京市级重点专科6个,北京市国家中医重点专科辐射工程(1+X+N)首都区域专科3个,首都区域特色专科1个,国家级名老中医工作室1个,国家级基层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3个,北京市薪火传承“3+3”工程名老中医工作室4个;引进外省、外院国家级名老中医分工作室7个,北京市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分室站及分研究室6个。有国家级师承指导老师2人、首都国医名师2人,市级师承指导老师4人。医院现有职工1089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96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225人,医生硕博比例44.11%。拥有1.5T磁共振、64排螺旋CT、C型臂、DR、高端彩超、全自动血生化仪等百万以上大型设备21台(套),配备中医诊疗设备12大类38小类67种。中药房常备中药饮片500余种,能够提供普通饮片、小包装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剂,可以满足区域百姓不同的中药服务需求。
根据顺义区区域卫生规划,“十三五”内,医院将迁建至顺义新城。新院建成后,建筑面积137500平方米,开设床位800张。一所集中医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养生、保健于一体的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将屹立于顺义核心区。
地址: | 北京市 市辖区 顺义区站前东街5号 | 营业时间: | 8:00 - 17:00 | |
科室: | 30个 | |||
医保号码: | 13151001 | |||
医保定点: | 是 | 联系电话: | 24小时咨询电话: (010)89413333 | |
医院邮箱: | ||||
医院官网: | www.bjsyzy.com |
一、相关政策和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是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及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后,可在本人备案选定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直接结清当次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结算期等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按日平均累计计算待遇。
3.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可直接结算。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市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疾病在异地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本市参保人员异地门(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等住院类医疗费用不可直接结算。
二、相关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在所属辖区经办机构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参保人员只可在异地可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本人的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已完成备案的参保人员,若备案的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本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异地转诊人员出院结算后,当次直接结算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实行直接结算时,需再次向所属辖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直接结算备案。
2.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执行就医地相关流程。办理入院登记、出院结算等手续时,需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
3.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原则上应采取直接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只需与医疗机构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结算。
4.参保人员因故需全额结算费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原规定流程手工报销。
5.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期间,应遵守就医地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可暂停直接结算,并依据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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